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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告

关于做好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

各同学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4年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申请程序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要求完成《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有关内容,将电子版、纸质版《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或合同(可用复印件,加盖就业单位公章)以及填写有学生本人信息的《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电子版)汇总至学院学工办,学院汇总审核。请需要申请的同学于2024年8月30日前按照要求提交电子版材料到院创就业邮箱13282883519@163.com,以“姓名+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命名,纸质版材料于2024年9月3日前提交到院学工办205办公室刘老师处。

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其他说明

1、学院要逐一核实2022年、2023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信息,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需填报《停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后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和贷款代偿

2、资金发放时间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详见《关于做好2024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的通知》。

3、咨询请加入QQ群,群名称:温大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群。群号:1150626467。

附件:

附件1申请表

附件2、3:学校初审名单汇总表和停止补偿代偿名单汇总表

附件4关于做好2024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的通知

 6112_附件1:申请表.doc

 1218_附件2、3:学校初审名单汇总表和停止补偿代偿名单汇总表.xls

 6031_附件4:关于做好2024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的通知.pdf                      

   外国语学工办  

2024年7月1日